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王柏崴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政霖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