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彭秀榮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珍(即黃新譽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