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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豐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智被 告 美車達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鳳被 告 豐鐸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美車達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豐鐸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其製造、委製、持有、陳列、販售或流通之「AWA」品牌商品(包含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貼紙、說明書、保固卡及其他附隨資料)上所載「豐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地址,及以原告名義申請、編配之商品條碼等標籤,全部除去或更換為被告美車達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身之正確標籤。㈡被告美車達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豐鐸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7日內,於「AWA」品牌官方網站、Facebook「AWA車蠟職人」粉絲專頁及相關社團、Instagram、YouTub

e、TikTok、蝦皮購物官方賣場,暨其他實際用於銷售或宣傳「AWA」品牌商品之網路平台,以醒目置頂之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澄清公告。㈢被告美車達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豐鐸貿易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㈠、㈡部分係原告請求排除被告侵害其姓名權,及回復商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聲明㈢則屬因財產權起訴,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再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聲明㈠、㈡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4,500元合併計算,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00元(計算式:13,200元+4,500+4,500=2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