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翁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美玉訴訟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智淞即國豐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國豐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為姜智淞,惟查依據國豐工程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國豐工程行組織類型為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為姜智淞,請具狀更正被告之當事人名稱為「姜智淞即國豐工程行」。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