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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 告 黃敏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双丁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權無地租之記載,而該○○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係於97年2月27日逕為分割自同段000地號而來,且附表土地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均載144.36平方公尺,故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地上權登記之地號 地上權設定內容 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式:土地申報地價×設定權利範圍×10%×15倍) 土地交易價額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 ○○市○○區○○段000○00000地號 權利種類:地上權 登記字號:00年中字第000000號 權利人:陳双丁 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44.36平方公尺 5,520元/平方公尺×144.36平方公尺×10%×15=1,195,300元 33,600元/平方公尺×144.36平方公尺=4,850,496元 合計 1,195,300元 4,850,496元 應以較低之租金利益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1,195,300元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