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 告 陳璟鋒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書旗等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5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5,6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萬元) 1 利息 55萬元 111年11月4日 115年9月6日 (3+307/365) 5% 10萬5,630元 小計 10萬5,630元 合計 65萬5,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