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誌宇原 告 城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誌宇前列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城誌企業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子千律師被 告 張美珠

張銀樹張銀詠張美雪

張美燕葉湖葉建麟葉錫錦葉玉敏葉淑妙張銀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94號裁定,就相同標的經第三人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之市場交易價額為3,959萬7,000元,本院審酌前揭日期雖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數年之久,惟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以該交易價格作為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