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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楊碧玲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洪翰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按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220萬8,25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5萬4,2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0萬8,250元) 1 利息 220萬8,250元 115年1月20日 115年6月20日 (152/365) 5% 4萬5,980元 小計 4萬5,980元 合計 225萬4,230元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