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彭依純被 告 昇貿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24,023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4,824,023元及其利息核定之,而利息計算,依上開規定,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9月7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且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853,7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2萬4,023元) 1 利息 482萬4,023元 115年7月25日 115年9月7日 (45/365) 5% 2萬9,737.13元 小計 2萬9,737.13元 合計 485萬3,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