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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 告 劉建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書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原告合併請求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說明 裁判費 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 起訴後之利息:此部分毋庸併計。 1,500元 二 被告應於其臉書粉專「維納斯的悲傷盒子」網頁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如本件民事判決主文及所指附表所示時間及內容30天,以臉書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判決主文內文字體大小為14號字字體,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 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4,500元 三 被告應將刊登臉書粉專「維納斯的悲傷盒子」網頁中,如附表1、2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 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4,500元 四 被告不得再以臉書、書籍、電視或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散布有關原告之不實與侮辱言論 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4,500元 綜上,原告合併請求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0元 計算式:1,500元+4,500+4,500+4,500=15,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