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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被 告 陳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0,80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代位人陳俊煒債權人身分,代位陳俊煒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宏男之全體繼承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然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與陳俊煒間債權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所代位之陳俊煒因本件訴訟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而陳宏男所遺尚未分割之遺產為(一)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1,財產價額為832,570元(19,645.35㎡×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38元/㎡×1/100);(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2228號執行事件發還款項349,037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參,而陳俊煒之應繼分為2分之1(起訴時繼承人尚有母親陳黃富子,應繼分為3分之1,嗣因母親死亡,應繼分變成2分之1),有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804元【計算式:349,037元十832,570元)X1/2=590,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