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 告 鄧秀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本息,惟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亦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原因事實亦未具體表明(即指該當原告請求權利主張之原因事實,亦即主張被告因於何時之何等行為或緣由,致原告受有何損害,而應給付原因損害賠償,及請求賠償金額明細與計算方式等),原告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