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陳慶雅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程空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起訴聲明:㈠被告博程空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9,87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高程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6萬1,132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3萬1,002元(計算式:26萬9,870元+36萬1,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