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被 告 賴枝山
賴傑浩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枝山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9,83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4萬8,063元) 1 利息 194萬8,063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9月14日 (226/365) 2.41% 2萬9,069元 2 違約金 194萬8,063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9月1日 (184/365) 0.241% 2,367元 3 違約金 194萬8,063元 115年9月2日 115年9月14日 (13/365) 0.482% 334元 小計 3萬1,770元 合計 197萬9,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