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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陳雨暄被 告 謝孟甫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郭桓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45,93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8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原告與被告共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9樓(即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297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拍賣後按持分比例分配價金。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同社區之房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交易日期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之交易總價為新台幣(下同)960萬元,以每平方公尺115,621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參。故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以每平方公尺115,621元認定。又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120.15平方公尺【計算式:建物總面積65.29㎡+陽台面積7.55㎡+雨遮面積2.32㎡+44.99㎡《共有部分:河底段9609建號面積17,30

2.8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0》】,是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891,863元(計算式:115,621元×120.15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2,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6,945,932(計算式:13,891,863元×權利範圍1/2),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6,945,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