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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 告 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被 告 呂欣育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欣育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附件所示「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呂欣育」印鑑章各壹枚予原告。核非係針對其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認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