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翁紫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21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僅有提出予法院,未同時提出繕本,故請原告補正前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