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邱俊賢被 告 范恩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永久刪除於臉書Facebook「TVBS新聞粉絲頁」上如附表所示留言,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600元【計算式:4,10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