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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李進隆

李震宇周素卿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被 告 李進榮兼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被 告 謝紅桃

謝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萬4,07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08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而經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兩年查無系爭土地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揆諸前揭說明,爰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92萬4,071元【計算式:公告現值9,500元/㎡×面積540.09㎡×原告權利範圍(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