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吳清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德志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35,80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98元,及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4,000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2,204,000元及其利息核定之,而利息計算,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9月22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且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35,8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又原告起訴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如係主張侵權行為,請表明請求權基礎,即依據民法何條項)及其原因事實(包含具體說明被告於何時、以何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及原告請求項目、理由、金額如何計算等節。)如有其他相關事證,亦請一併提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末以,民事書狀記載方式另應符合如司法院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並提出更正後書狀正本1份,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附書證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0萬4,000元) 1 利息 220萬4,000元 100年1月5日 115年9月22日 (15+261/365) 5% 173萬1,800.55元 小計 173萬1,800.55元 合計 393萬5,801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