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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 告 王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起訴狀原證二所示之清晰、完整「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查明有無合意管轄約款。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