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 告 歐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宏裕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袁亞倫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又原告陳報前曾委任律師發函至起訴狀所載被告居住址,惟經郵務機關以逾期未領退件,而經本院查詢其亦未設籍於該址,故請原告確認並表明被告之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欄位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