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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簡筱芸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峻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所有後附書證之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