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羅守深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79,43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9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因不同意被告辦理本重劃案,自始即未參加本重劃案,並對被告民國114年9月11日公告系爭重劃區之土地分配結果提出異議,嗣被告於同年11月5日、12月9日召集理事會協調,被告雖依理事會協調結果,調整重劃後分配位置,並就重劃負擔比例及分配面積提出系爭重劃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下稱系爭清冊),惟兩造就重劃負擔比例及分配面積並未達成共識。依被告113年8月製作之系爭重劃區修正後重劃計畫書第十條(下稱系爭條款)之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原為50.01%、修正後為56.13%,以此計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配回比率原為

49.99%(計算式:100%-50.01%)、修正後為43.87%(計算式:100%-56.13%),而依系爭清冊之記載,原告商業區土地於重劃前之總面積為727.334平方公尺,若依系爭條款之計算方式,原告重劃後原得配回土地363.594平方公尺(計算式:727.334x49.99%)、修正後得配回土地319.081平方公尺(計算式:727.334x43.87%),惟依系爭清冊所載,原告配回土地僅244.46平方公尺,爰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於商業區之重劃後土地面積變更為363.594平方公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配回土地與依系爭清冊得配回土地之相差面積(下稱系爭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原告商業區土地於重劃後評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7,600元,有系爭清冊在卷可參,本院審酌重劃後之地價,係由重劃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據重劃後土地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參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第30條規定),其估計標準涵括影響土地地價之因素,所評定之地價應與市場交易價值相近,又系爭面積為119.134平方公尺(計算式:363.594㎡-244.46㎡),則系爭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4,479,438元(計算式:37,600元/㎡×119.13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9,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