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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黃琮翔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土地重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於重劃後土地面積變更為645.659平方公尺。

亦即係要將原告於重劃後得分配回土地由516.04平方公尺增至64

5.659平方公尺,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重劃後土地增加面積129.619平方公尺(645.659㎡-516.04㎡)之價值為斷,而土地重劃後評定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6,100元/㎡,有桃園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在卷為憑,以此計算,重劃後土地於起訴之價值為4,679,246元(129.619㎡×36,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79,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5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