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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林振右被 告 林振益

林縤衫(原名:林瑟華)

住桃園市蘆竹區坑子里00鄰貓尾崎0之 0號

林丕萬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不動產遷讓返還所受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價格定之,因無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平方公尺單價計算,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與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坐落同段75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同樓層數、屋齡相近之鄰近社區於民國114年5月11日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5,747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8,735,319元(面積64.35㎡×135,74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5,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75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