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王儷玲
王德常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德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1,960元(1,144,920元+2,27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