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葉家興 桃園市○○區○○○街0號8樓被 告 周小僧 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小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於各大群組裡公開道歉。其中訴之聲明前段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訴之聲明後段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1,50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