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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弘洛等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5年4月1日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37,000元(計算式:177,000元+171,000元+165,000元+162,000元+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9,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