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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黃麟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四、上開二、三、之補正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五、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