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何○○兼法定代理人 何○○之父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茹等間請求不動產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事項,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被告「杜○○」、「葉○○」之完整姓名。 理由: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杜○○」、「葉○○」之完整姓名,請原告提出:⑴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714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號9樓之20房屋,下與坐落土地合稱九和一街房屋)、⑵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200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9樓房屋,下與坐落土地合稱環西路房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⑶九和一街、環西路房屋之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並補正被告「杜○○」、「葉○○」之完整姓名。 2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 理由: ⑴按行使撤銷權固得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一併撤銷,惟若未撤銷債權行為,則履行債務之物權行為尚難指為詐害行為,即不得僅就該物權行為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二分別請求撤銷被告林佩茹與葉○○間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就環西路房屋、與杜○○間於113年4月9日就九和一街房屋所為之不動產處分行為,惟並未請求撤銷不動產債權行為,依前開見解,若被告林佩茹與葉○○、杜○○間之買賣契約仍有效,其移轉環西路、九和一街房屋所有權之行為,即難認為係詐害行為,請原告確認是否一併請求撤銷不動產債權行為。 ⑵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規定,因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致不動產權利消滅時,應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塗銷登記,且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其法律效果,即當然回復為原有登記之狀態,亦即回復登記為前手所有權人所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民事判決參照),是當事人訴請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併為請求回復登記,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三請求共同被告「**杜○○**」將環西路、九和一街房屋所有權登記回復予被告林佩茹名下,請原告確認是否更正為請求「葉○○」塗銷環西路、「杜○○」塗銷九和一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3 陳報原告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 理由: 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原則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⑵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擇低為斷,爰命原告陳報被告林佩茹是否曾依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給付原告何柏彥將來扶養費、原告何舒安不當得利債務,並陳報對被告林佩茹之債權額(應包括本金、利息,並陳明利息之計算方式,及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1日止之本金、利息總和),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4 補正上開編號1至3事項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到院,同時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3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