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蘇義忠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茹縈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