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謝學文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尚律師
劉宣賦律師被 告 李則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同意原告向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戶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 00000-00000000
0 號)內之新臺幣(下同)1,0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每日6,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65,20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020萬元加計自114年9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1日止(共144日)之利息201,205元、違約金86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