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蔡鴻勝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依潔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