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鄭京泳
徐思縯共 同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緯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200元(計算式:672,000元+60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