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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錦城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驊上列原告與被告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1,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