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游聿凱
董朱秋微兼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朱志明原 告 李宥稼
李庭瑩李逸芸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文學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游念莊毅等間請求管理人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查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訴訟標的,且訴之聲明夾敘原因事實。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起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故請原告具狀重新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如:確認被告於民國○年○月○日召開之○○會議所作成之○○決議無效;撤銷被告於○年○月○日召開之○○會議所作成之○○○決議等,但不以此為限)。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非營利事業公示資料查詢顯示,「單位名稱:祭祀公業游念/莊毅」於114年11月13日以異動原因為:「新設立/(成立登記)」,分別新設立為「單位名稱:祭祀公業游念」、「單位名稱:祭祀公業莊毅」,故請原告一併具狀確認被告究為「祭祀公業游念/莊毅」?抑或「祭祀公業游念」或「祭祀公業莊毅」?及其管理人分別為何人?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於115年2月14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之繕本,故請原告將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