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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游聿凱

董朱秋微兼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朱志明原 告 李宥稼

李庭瑩李逸芸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文學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游念莊毅等間請求管理人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查原告雖於民國115年4月12日陳報補正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惟仍於訴之聲明中夾敘原因事實。原告應具狀重新表明起訴欲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為何,是否係訴請㈠確認游騰勝當選祭祀公業游念之管理人為無效?暨㈡確認游騰勝當選祭祀公業莊毅之管理人為無效?

二、當事人欄位應分別列明被告祭祀公業游念、祭祀公業莊毅之各自管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

三、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5年4月12日提出之陳報狀並無所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提出經簽名或用印之陳報狀。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按訴狀(即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民事起訴狀之繕本應由法院送達被告,不得由當事人逕送他造(註:準備狀、答辯狀之繕本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逕送他造)。是請原告重新按被告人數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所有後附書證2份。

六、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管理人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