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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邱信維

邱宜屏蕭素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