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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曾寶儀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奧帕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