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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信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梅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