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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鄭文正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李明潔律師被 告 鄭丁豪

李春娘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張淑涵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准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原告1/2;被告各1/4)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依系爭建物之建物所有權狀所載系爭建物之主要建材為磚造、建物層數為1層、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61年1月5日(即建物屋齡至起訴時為53.66年)、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21.97平方公尺,又系爭建物除無近期市場實際成交價額,亦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額可供參酌,且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000年0月00日桃稅溪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復依「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之磚造建物之單價上下限平均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300元〔計算式:(7,900元+18,700元)÷2〕,及依上開折舊率表所列磚造之耐用年數為40年,每年折舊率為2.4%計算,核定系爭建物訴訟標的價額為316,491元{計算式:建物單價×〔1-(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面積,即13,300元×〔1-(1.5%×53.66)〕×121.9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1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400元,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56,646元〔計算式:(29,400元/㎡×272㎡×原告應有部分1/2)+(316,491元×原告應有部分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