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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邱淑純

邱淑女邱淑惠邱淑鸞徐蕙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私立大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412元(計算式:1,253,748元+956,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