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陳靜宥兼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顯炎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訴;其中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理由: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更正訴之聲明,惟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因不明確,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請逐一確認下列各項,並重新提出正確訴之聲明: ⑴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請求確認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位置、涵攝建物門牌: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19號是同一建物,是同一訴訟標的」部分,聲明之真意是否為請求「確認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與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19號房屋為同一建物」?關於「原陳芳亮之繼承人陳金珠1/3,依桃園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應移轉陳靜宥取得所有權3分之1移轉登記」部分,原告係以括號表示,是否為聲明之一部分?若是,聲明之真意不明?請明確表明之。 ⑵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應返還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位置,即建物門牌: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19號建物返還被告即全體共有人」關於得請求返還建物之主體似有誤載,聲明之真意是否為「被告應返還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即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19號房屋予原告(併請確認此部分之原告是否係指陳猷然)及全體共有人」? ⑶訴之聲明第三項關於「被告等應返還桃園市平鎮區房屋稅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納稅義務人為原陳宏亮、原陳四妹、原陳金珠各持分3分之1」部分,「返還」是否指回復稅籍登記?聲明之真意是否為「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納稅義務人回復登記為陳宏亮、陳四妹、陳金珠各持分1/3」?關於「原陳金珠1/3,依桃園地院(100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應移轉陳靜宥取得所有權3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聲明之真意為何不明?請明確表明之。 2 說明訴之聲明第四項關於請求法定遲延利息自「105年12月31日」起算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 3 補正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7份。
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