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