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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許家慶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詩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⑴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起訴程式即有欠缺,且因原告未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請原告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將坐落○○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或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元等,但不以此為限)。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3 提出與本件相關之證據資料。 4 補正上開編號1至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