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張景懿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複代理人 楊曜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士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