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張利妃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即楊鳳英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