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曹世杰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被 告 吳燕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7,213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1,502,373元加計其中11,400,793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8日止之利息334,8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出其他足資特定被告人別之之年籍資料(例如: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等),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