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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孔瀅潔即迪迪歐企業社被 告 義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16